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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骑行遇塌陷摔伤,村委会是否要担责?
作者:陈嘉豪  发布时间:2022-11-16 10:10:39 打印 字号: | |

    年近七旬老人许某在村内骑车时,行经塌陷路段,不慎发生车辆侧翻,导致摔伤。为赔偿问题,许某将该村村民委员会诉至密云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审结并将该案执行完毕。

    2021年9月,家住某村的老人许某,在本村村内道路上骑电动三轮车时,因该路段路面塌陷,下水井井盖与路沿之间形成一个大坑,引发车辆侧翻,导致许某意外摔倒受伤。

就赔偿问题,许某与村委会进行协商。但村委会认为许某常住本村,对村内道路路况熟悉,摔倒系其不慎所致,且村委会没有经费及时对道路进行维护,不应担责。

因协商未果,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作为村内道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对路面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负有保障责任,现因为村委会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导致许某受伤,应当承担责任。最终,综合考虑许某受伤情况、就医次数、村委会责任等情况,判决该村村委会赔偿许某各项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密云法院执行局迅速开展了执行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协商谈话,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法官协商,许某做出让步,表示放弃部分申请执行内容;村委会也表达了配合执行的意愿。最终,该案在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达成和解的基础上执行完毕并结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人在本村道路骑车摔伤,请求村委会赔偿,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其法理依据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见到的施工现场附近的安全警示牌、商场里的“小心地滑”标语、景区中的安保措施等都是相关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当我们的权益因为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侵犯时,要记得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可以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协商的方式,要求其赔偿;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个案子也督促着我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修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在相关地点设立安全提示牌、隔离带等并积极对其进行维护,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同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