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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过失致雇主财产受损,雇主能否追偿?
作者:李硕  发布时间:2022-12-07 17:00: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面对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我们对快递、送货等运输的需求持续上升,因此出现了车辆所有人雇佣司机驾驶所有人车辆代为运输的现象。那么受雇司机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因雇员过失导致的雇主财产受到损害的,雇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件仔细了解。

    2021年4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张某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张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李某均拒绝赔偿,故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停运损失及修理费23万余元。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是劳务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行驶,妥善保管好雇主的车辆,保证行车及车辆的安全。本案中,结合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同时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的方面的义务,案件发生的事实及实际损失、经济状况等,综合认定李某承担40%责任,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现张某已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其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李某进行追偿,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停运损失及修理费等合计七万余元。

法官说法: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