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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存风险 法官教你“擦亮眼”
作者:万宇菲  发布时间:2022-12-30 16:53:24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但消费者也常因信息不对称、商家诚信缺失及维权困难等问题引起矛盾纠纷。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二手车交易过程中需要留意的问题。

    原告王某欲向被告李某购买二手车一辆,经协商,被告同意将其持有的一辆2013年大众朗逸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22年9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今收到王某交付的13年大众朗逸车款订金2300元。”后原告王某了解到,该车系被查封车辆,故向被告提出退还订金请求,被告拒绝。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交付订金前对车辆进行了检查、试驾,确认车辆符合其要求。该车辆可正常行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故不同意返还订金。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设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效力认定的问题。首先,关于被告李某对案涉车辆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双方陈述,该车系查封车辆,该车辆之上可能存在多种权利主体,且各主体之间均存在经济利益的直接冲突。其次,该标的物为机动车,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在其运行期间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国家对于机动车辆的登记、流通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我国商务部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因此,该买卖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且在该标的车辆为查封车的情况下,如果仍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与李某的车辆买卖行为,既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又实质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王某要求李某退还2300元订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订金二千三百元。


    购买二手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谨防低价陷阱,不同角度识车况

    消费者需理性对待卖家推出各项优惠促销活动,尽可能多渠道、多方式地了解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常见问题,重点关注车辆权属、来源以及修理、行驶里程等关键信息。

    二、区别“定金”与“订金”,合同细节多留心

    在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于预付款问题也需留心。“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买方给付定金后放弃购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卖方收受定金后,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只可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可以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给付订金的一方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因此,在签订二手车合同时对于买方支付金额的性质,应当由双方意思自治进而以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保存关键证据,全程留痕维权益

    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需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也通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确认好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和流程,留存好证据用于日后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