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考志愿专业填报为“法学”后至今的十年光景里,无论是在校读书时还是毕业工作后,听到人们谈到法律时、谈到人民法院时,最高频的形容词就是“专业”。常言“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诚然遨游过烟如浩渺的法学理论和法条的海洋,越过折戟沉沙的司法考试,却仍很少有法科生感言自己极其擅长“法学”,或者说真正的懂“法学”。这一方面来源于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和丰厚的理论积累、无穷无尽,另一方面来源于当法学理论遇到司法实务时,总会迎来次方级别的问题和难点,因此即便是法学院第一名毕业的法学生,也无法坦言“学有所成”。以上理由可以作为一名刚走出象牙塔“新手菜鸟”的托词,而对已扎根司法一线时日不短的我们而言,“专”且“精”必须是应有之义,但当真正接触个案又会发现,空带着一身法学理论孤身上路的我们,勿说“专精”,甚至在走进案情时都会被“GB”“GB/T”什么区别、“滴水”是什么拦住去路。因此,欲想“专精”,必须“博通”,“博通”是基本和根基,“专精”是升华和提升。当此切身体会遇到王人博教授的《业余者说》时,便产生诸多共鸣和所感。
首先,需要明确王教授此书中所述“业余者”的意在。文义上业余是相对于专业而言,王教授认为在知识分子意义上,“业余者”却是个地地道道的读书人,除了忠于自己因读书而获得的智识之外,任何立场都与他无关。“业余者”的信条是:“自己就是自己,没有代表也不代表任何人。”,对此我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业”虽看起来是知识性或学术性的,但其实更是指职业。凡拥有某种知识、技能却并不靠它营生的,那么以此糊口的人便把前者称为业余、而自己才是专业。但有意思的是,历史上不乏业余者推动专业进步之事。萌芽于唐、兴盛于宋元的文人画,便是士大夫以抒发“性灵”的手法和写意推动院体画发展,就此影响了宋后画史的走势。因此,书中业余者谈及是业余者,也并不是没有“门槛”标准和“突破”作用可言的,这样的业余者反而是需诸多累积和灵气的。
其次,为何我认为法官必须要做一个“业余者”。中国历史文献研究大家张舜徽先生在其《论学问之博通与专精》一文中提到,“博通的学者能够普遍联系,从而开拓治学的门径,最终由博返约”。法律学科固然以研究法律为业,但它不能止步于研究法律规则、法律现象。如果仅仅是为研究法律而研究法律,这样的法律只是探到了社会科学的表层。法律中存在着一些社会生活综合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前者如前文走进基本案情之困所述,后者如社会结构如何决定了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是如何形成的?而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是社会整体性问题。想要解好这些题目,必须要有一个社会的整体把握,这种总体性的社会观才能帮助具体法律问题的讨论落在正确的定位。对于法官而言,社会知识范围比较宽、知识领域比较广,在研判案件时,能迅速厘清事实的若干联系,最终得出结论,进而在某些专业法律领域,作出发凡起例、开辟途径的工夫,最终可逐渐深耕于此并成长为“专家型”法官。
那么,法官要如何做到无限贴近“博通”?当前社会有一种说法是“当专业的壁垒被击穿后,专业社会在逐渐崩解”“斜杠才是未来”,对此我不予认同。诚然博通五经之人会让人心生敬佩,但结合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间节点,欲推动社会某一专业领域快速突破,仍需苦心孤诣、心无旁骛地钻研。对诸多“高精尖”科学行业而言,高度集中的“专精”有助于科学瓶颈问题的突破,如屠呦呦团队十年如一日地躬耕于青蒿素的科研之中,集中全部有生力量攻坚,才能实现最短时间内的突破。但不能偷换概念,以此来反对“博通”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意义。法律人经常用“专业选得好,年年在高考”来群体调侃,法律人不断学习的能力是必要的、更是必需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鲜出炉的裁判案例,都是需要法官熟知且熟练掌握的。所以说,法官并不是一份轻松的职业,更不是一份平凡的职业,需善用心思、下苦功夫。一方面,“学问之事,析之者愈精,而逃之者愈巧”,想要做好自己的专职业务,不可只看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路子走窄,务必要推廓得开,如海纳百川一样汲取各类知识,做个“杂”家。另一方面,要有坐得住板凳、坚韧不拔的学习精神。要勤动手摘抄帮助记忆,要勤动脚开展实地调查研究,要合理支配时间用来读书,要广纳好友、论学取友。如此这般,方能“专”而不“闭”,归化至本职工作中去,透过案件千般琐碎事实,保持对案件根本问题的综合性、理性思考。
“如果透过对法律的研究,能把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的问题都关联起来,以真实的事件、世界的尺度来观察和分析,是不是才算完成了法学的最终任务?”这是王教授在书中抛出的问题与思考。我想,这应该是所有的法律人追求的目标和方向,但举脚之时,亦是会遇到社会现实的多重藩篱。但心之所向、行之所往,愿和诸多法院青年一道,在追求“博通”和“专精”的路上追趋逐耆、锲而不舍,与诸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