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我亲历了密云法院审理的诸多首例案件,有《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北京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北京市首例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有密云区首例家庭教育指导令,有密云区首例非法狩猎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等等。这些首例案件,有的由我直接承办,有的由我直接参与,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例案件往往具有规则创设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典型示范样本。然而,首案的意义不止于破冰,其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其所凸显的社会治理效能,都应当被深入挖掘,并充分释放,只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优势和作用。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7张照片,证明其因遭受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赵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证明孙某曾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于七个月间先后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均予以劝解。庭审中,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虽然孙某极力否认曾实施过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孙某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2021年1月14日,密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赵某与孙某的离婚案件顺利调解结案,且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孙某未再实施暴力,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首案审结后,密云法院并未止步于首案,而是深入思考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家暴问题,针对受害人“不会用、不敢用、不愿用”问题,主动介入、靠前指导。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立案登记时,要求立案人员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对初步审查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向其释明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对于提出保护申请的当事人,加强举证指引,引导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就医记录、接警录音等,为后期家庭暴力认定奠定基础。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取证难、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与辖区18家派出所签署《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办法》,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理顺衔接程序。对构成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实现家庭暴力的同步打击惩治。针对农村地区家暴突出的实际,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撰写反家暴广播稿,借助区妇联工作平台,由镇街妇联主席发送至各村妇女主任,利用“村村响”大喇叭定时广播,倡导联合抵制家庭暴力,覆盖23万农村居民。
2021年以来,密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份,位居全市法院第一,且施暴者无一再犯,创造了反家暴的“密云经验”。该院的“法院+”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被法治日报社内参《法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刊发,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报道推广,首案承办法官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中心《民法典通解通读》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节目录制,为反家暴工作依法有序推进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北京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这起人格权侵害纠纷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工作期间曾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还因其他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朱某多次在村委会、村口、村内街道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散发损害刘某名誉的材料。公安机关曾对朱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朱某对刘某所述张贴、散发宣传材料的情况均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综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本案查明的情况,朱某仍存在实施侵害刘某名誉权行为的现实可能。2021年9月18日,密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散布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其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在于为我国在未来普遍建立禁令制度提供了“先行试验区”。禁令制度并非已有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体现,也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拓展,而是一种新的程序法上的司法程序。《民法典》第997条首次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是未明确审级和管辖规则、审查方式和程序、保护措施、有效期限和救济程序等。该案在审理中,首先区分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保全在规范性质、制度功能、诉讼程序上的具体差异,其次对审查程序予以适当简化,通过书面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予以签发。宣判后,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
密云法院签发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司法解释”调研座谈会在京召开。承办法官应邀参加了调研座谈会,介绍了全市首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审理情况,围绕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管辖、审理、权利救济、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积极为司法解释的起草献言献策。之后,承办法官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率极低的实际情况开展调研,从“扩大申请主体、明确申请方式,简化签发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拓宽执行主体、强化部门协作”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为北京法院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参考。
新规施行后全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
在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背后,是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某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厂房内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制作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排放了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区生态环境局对该问题立案后,考虑到在执法处理过程中该公司还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故向密云法院申请禁止令。经现场勘查和依法询问,法院发现情况属实,且该公司开炼机、密炼机及原材料仍存放在厂房内,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2022年4月28日,密云法院依法签发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定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该份环保禁止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北京发布的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
首案审结后,密云法院认真研究《规定》内容,在总结环境司法行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对禁止令保全措施申请主体、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明确。同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绿色原则,高度重视预防性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极端重要性,扩大环境保护禁止令签发范围。在申请主体上,凡遭受或可能遭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及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均有权申请禁止令;在适用范围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将禁止令推广适用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及土壤污染治理等领域;在审查判断上,充分发挥禁止令“调节器”功能,既审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又充分考量禁止被申请人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平衡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失衡。针对环境侵权行为,开展部门联动处置,协同行政执法单位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验,了解环境侵权事实、制止加害行为,确保即时介入、快速制止、有效阻却。如在审理一起因尾矿砂转运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的行政案件中,及时对接属地政府,共同开展调查勘验,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政府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环保禁止令签发等方面进行重点提示,引导其申请环保禁止令,依法制止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
目前,密云法院已连续发布2道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避免了生态损害后果,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体现了司法力量介入常态化生态保护的制度探索,更是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的生动实践,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