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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开发商欠钱,致未过户房屋被查封,购房者如何维权?
作者:任晓辉 和霞  发布时间:2022-09-27 15:51:31 打印 字号: | |

住了5年的房子,因开发商欠钱,突然被法院查封,购房者应该怎么办呢?查封房产属于强制执行措施,若购房者在查封前购买了涉案房屋,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法律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来阻却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基本案情

李四购买了某开发商的一套楼房,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过户。不久前,李四得知因开发商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该开发商名下的多套房屋,其中包括其居住的房屋。为防止自己购买的房屋被拍卖,李四随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在法院查封该房屋前,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支付房屋全部价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自己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查明,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李四与该开发商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在房屋交付后使用至今。另外,通过查询,李四名下无其他住房,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李四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故对其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实践中,购房者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办理物权登记,一般须间隔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因开发商涉及金钱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拍卖,房屋消费者取得房屋产权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开发商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情形下,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小编提示:房屋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实地考察楼盘,审查开发商资质,全面了解情况,在符合办理预告登记条件,及时备案登记,确保物权将来能够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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