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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孩子课间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作者:陈凯 李娜  发布时间:2022-09-27 15:50:27 打印 字号: | |

校园安全至关重要。不久前,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名刚上小学的6岁幼童在午饭后玩耍时不慎发生意外摔伤。孩子在学校受伤,家长觉得学校没尽到看护责任将学校诉至法院,学校则认为自己被冤枉了。那么,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学校组织学生午饭后散步,其中有数十名学生围成一圈在大厅内顺时针方向散步,二名教师分别站在大厅两侧,其中一名教师在与学生进行交流,另一名教师对散步的学生进行看护。6岁的小莹在此过程中进行跑跳,摔倒被同学扶起后又继续行走了大半圈,与老师交流后坐到大厅内休息。经详细询问后老师将小莹送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腓骨远端骨骺损伤等,小莹方自行支付医疗费。小莹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小莹受伤应负全责。

学校则认为事情发生在午饭时间后,活动前老师叮嘱孩子不要乱跑、注意安全。小莹在散步过程中自己摔倒,系意外事件,老师正常履行了职责,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对于6岁的小莹来说,学校组织的饭后散步活动为日常活动,较为安全、不具有危险性,但小莹在散步活动中进行奔跑,且系自己摔倒受伤,所以其对自身摔倒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小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危险辨识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确保幼童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到,学校在组织散步时虽较为有序,但两位教师对过程中的儿童奔跑、聚集扎堆等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及管理,未对活动场所内的幼童尽到足够的照顾和看管义务,小莹摔倒后,教师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该情况说明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疏漏,故应对小莹受伤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小莹合理合法损失。综上,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小莹对其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学校对小莹损失承担30%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校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校园安全关乎孩子的未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教育机构承担举证已尽到履行职责的义务,否则将推定校方有过错,由校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学校应加强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为孩子们撑起坚实的“安全伞”。



 
责任编辑:新闻舆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