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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突破夫妻范畴,向其他家庭成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2-03-28 09:57:39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田某、孙某、马某分别系滕某的婆婆、儿媳和孙女。祖孙三人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滕某多次威胁、辱骂、殴打三人,2020年10月9日更无故使用铁棍打人,造成三人受伤。我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显示:2020年10月9日,滕某到派出所投案,自述因家庭纠纷,自己手持长约30厘米的铁管回到家中,看到只有儿媳和孙女在正房,便拽儿媳的头发、用铁管打她,殴打过程中俩人倒在床上。这时看到孙女在床上,就打了孙女,为的是发泄情绪让大人心疼。接着自己与儿媳撕扯着出屋,从正房台阶处滚到院子里,这时婆婆过来劝架,自己就用铁管打了婆婆。经鉴定,孙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田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不构成轻微伤,马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后公安机关给予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现有证据及本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辱骂、威胁、骚扰等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对申请人田某、孙某、马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滕某威胁、辱骂、殴打、骚扰、接触申请人田某、孙某、马某。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现实中也有不少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甚至男性亦有可能成为家暴受害者。本案施暴人持械殴打年近九旬的老人、三岁的幼童,主观恶性大,我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遭受家暴的祖孙三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起到了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