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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首次同时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2-03-28 09:54:06 打印 字号: | |

    1992年,胡某与妻子宁某登记结婚,胡某系再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胡某经常威胁、辱骂宁某,对宁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4月,宁某起诉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宁某向本院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胡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经查证,胡某对宁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宁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胡某威胁、辱骂、殴打宁某。考虑到宁某离婚后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固定居所,法院从尊重妇女劳动价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胡某进行释明劝解,最终胡某自愿将部分房屋的居住权让渡给宁某。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为家暴受害者架起的第一重保护屏障,同时也是向法院举证证明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来源。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确保两块“令牌”真正为家暴受害者筑牢“安全墙”、织密“防护网”。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