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赵某称,婚后孙某多次威胁、殴打自己,自己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证明其主张,赵某提交了身体受伤照片、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三次报警材料等证据。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只是在发生争执时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孙某亦不认可赵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赵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孙某认可系是其本人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造成申请人举证困难。本案中,法院积极作为,主动出击,依职权调查取证并详细询问被申请人,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果断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保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