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商店A在货品散装区出售的2个蛋糕(以下简称涉案蛋糕)存在超出保质期,但仍在销售区存放的情形,涉案蛋糕的价值为2.4元。区市场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第22项的规定,对商店A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问题:
1.区市场局对商店A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食品安全法均未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虽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兜底条款,但不应随意解释。《食品安全法》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设定严厉的处罚标准,如无明显不当,有必要尊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审查后,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了商店A的诉讼请求。后商店A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2.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商店A是否可以适用不予处罚制度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本案中,商店A称其在储存货品方面存在问题,系过失,且其没有进行销售,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后果,也没有参与生产或者加工。因此,如事实情况与商店A其所称相符,则商店A的行为符合新处罚法第33条关于不予处罚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不处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