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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风险大 明确用途是关键
作者:张维霞 曹建帅  发布时间:2021-12-11 14:45:44 打印 字号: | |

    崔某称,2016年邹某因购房需求向其借款30万元,崔某于当日向邹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邹某向其出具欠条,崔某称其不慎将欠条丢失。现邹某不按期偿还借款,崔某持银行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邹某称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崔某之所以向其转账,系因其介绍崔某给案外人郭某做投资理财,崔某向其转账后,其将所转款项取出后交给郭某,其从未向崔某出具过欠条。邹某向法院提交了崔某转账后的取现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崔某作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崔某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与邹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仅持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情形。事实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还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本案中,原告仅提交转账记录,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利息等事项,保存好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应当要求借款方出具收到款项的收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