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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
作者:张维霞 曹建帅  发布时间:2021-12-11 14:44:27 打印 字号: | |

    黄某系陈某的亲姐夫。黄某因购房需要向陈某借款,陈某因自身无经济能力,遂向银行、微粒贷、百度有钱花、蚂蚁借呗、还呗等机构或平台借款,合计50余万元,并将所借款项出借给黄某。双方就出借款项签订借条,并约定由黄某偿还向上述机构或平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后因黄某未按期偿还借款,银行和各借款机构将陈某诉至法院。因陈某系与银行及借款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法院判决陈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因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丢了工作、离了婚,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本案中,陈某向黄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微粒贷、百度有钱花、还呗、蚂蚁借呗等机构或平台的贷款,并非自有资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对陈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无效,对陈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则,判决黄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陈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实践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实属人之常情。但在出借款项之前,应综合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权衡风险利弊,量力而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经常遇到出借方自身无出借款项能力,转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借贷平台借款,后出借于他人的情况。双方往往约定由实际用款人向相关机构或平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因各种原因,实际用款人往往偿还几期后,便无力还款。最终所谓的名义借款人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还可能因无力偿还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生活陷于困境。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出借款项应为自有资金,否则借款合同无效,由此也会产生很多间接损失。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