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陪同朋友解决纠纷,刘某酒后驾车跟随警车行驶至派出所院内,被民警查获。密云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的朋友杨某称与他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对方要与杨某约架,杨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杨某处于醉酒状态,经劝说无果后,将杨某带回派出所继续工作。现场在场人员刘某遂自行驾车跟随警车达到派出所,并未经允许将车开进派出所院内。民警发现后,要求其将车停在院外,在靠近刘某时发现其身上有酒气,涉嫌危险驾驶,遂将其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