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肖某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被告人肖某承租的某村土地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开发经营。李某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在该宗土地上经营种植专业合作社期间,未经批准建设温室大棚管理用房并硬化地面,用于对外出租。经鉴定,共计造成农用地12.48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我院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切实保障了基本农田建设,对形成人地关系协调的绿色农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