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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告人彭某、夏某污染环境案
作者:刘国营  发布时间:2021-09-07 14:24: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彭某、夏某雇佣高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某村南山上废弃的矿洞内,借助地势特点,用加入大量选矿剂的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矿废水检测结果为总氰化物144mg/L,该地点上游未被污染水体中总氰化物为<0.004mg/L;废弃矿洞土壤检测结果氰化物5.25mg/kg,周围正常土壤检测出氰化物结果为<0.04mg/kg。根据《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为0.2mg/L,彭某、夏某等人的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过该限值。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依法惩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矿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的喷淋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导致污染面积进一步扩大,土壤中的有害物质也会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该案的审结是人民法院坚持守护绿水青山,坚决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形成了对环境类犯罪活动的强力震慑。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