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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卷款跑路 房主起诉要求退款获支持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21-09-07 14:14:31 打印 字号: | |

    张先生在密云买了一套别墅,准备装修后入住,遂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近日,张先生却一纸诉状将某装修公司诉至密云法院。 

    张先生诉称:2017年10月,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购买的别墅进行装修,面积248㎡,工期为300日。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造价为253 632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开工前支付139 497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101 452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12 681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原告也提前将各项费用如期支付给了被告。但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停工。2018年9月18日,被告承诺一周内恢复施工,但至今联系不上。原告到被告经营地址后发现,被告已经人去楼空。后原告不得已另找某公司继续施工,为此多支付工程款32万元。故此,原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516 596.41元。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公告程序后,密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公司返还张先生工程款四十五万五千二百九十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包了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并与原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在装修工程中经协商,增加了部分附属工程项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装修施工内容。被告未完成施工内容而停止施工,双方又未进行结算。对于被告已完成的施工内容,亦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超过了工程造价之金额。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返还的工程款数额,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交款收据、鉴定意见书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综合予以计算。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在装修过程中,最好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不要盲目一次性预付过多的工程款,避免如施工方卷款跑路而给房主造成过多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