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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排废水 污染环境终获刑
作者:姚凤丹 刘珍君  发布时间:2021-07-22 15:46: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夏某某雇佣他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废弃的矿洞内,借助该矿洞地势特点,将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经对该地点洗矿废水和废弃矿洞周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洗矿废水检测结果为总氰化物为144mg/L,该地点上游未被污染水体中总氰化物为<0.004mg/L;根据《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为0.2mg/L,被告人彭某某、夏某某等人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过该限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被确定为具有危险性特征的废物,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等。这些废物具有高度危害性,在特定区域排放后极易继续流动,污染后果将会随着污染物的流动而加重,并呈现出危害的不确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那些不顾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恣意污染环境的,刑法必然重拳出击,依法严惩。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