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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零容忍 赔偿不能省
作者:相颖  发布时间:2021-03-17 17:03: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赵某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在某网店购买某品牌虫草胶囊、某品牌高纯度蜂胶、复合维生素和某品牌银杏叶片,订单总金额为3080元。因商品属进口商品,赵某验货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翻译标签内容后发现配料中分别含有辅酶q10、银杏叶、蜂胶等原料。赵某认为前述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涉嫌违法违规添加药品及保健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同时认为其购买的虫草胶囊明显属于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遂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与某网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某网店应当退还赵某货款3080元并支付赔偿金30800元。

    法官提示

    在购买食品,尤其是更直接关系到身体健康的药品时,要注意阅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了解相关成分,同时关注食用限制。进口食品并不是高级可靠的代名词,标签和说明书才能更好揭示它们的真实身份。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十倍赔偿,上述规定还载明了其他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最低额为一千元。在损失较大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据损失的三倍来计算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