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孙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复合肽营养饮品,单价200元。产品标签上标明:肽是组成集体蛋白质的重要组成成分,也是机体吸收蛋白质的主要形式之一。肽具有高生物活性,在生命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品采用小麦低聚肽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为原料,同时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该产品配料表载明:水、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酪蛋白磷酸肽、葡萄糖酸锌、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柠檬酸钾、柠檬酸、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三氯蔗糖)、食用香精。营养成分表载明:每100毫升含蛋白质3.7g、营养素参考值6%,本品每100毫升的低聚肽含量约3.3g等,但未标示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具体添加量及枸杞子、蔗糖的添加量。因协商未果,孙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枸杞子等营养素,但未标示具体添加量,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此种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当然等同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在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涉案产品的上述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孙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但因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故对孙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自己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食品时,可以主张退货退款,但不能获得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