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李某处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发货前,李某多次发图片证明其手机成色为95新。高某收到该手机后发现与商家宣传的成色不符。经查,该手机生产于2017年8月,边框有多处磕碰、划伤、掉漆现象,且电池也已充电400余次。高某发觉被骗,于当天发起退货申请,但遭到商家李某拒绝。于是,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李某推荐高某购买的苹果手机为95成新,但根据高某提供证据显示,该手机无论从外观还是电池使用状况上看,均与李某在销售时所陈述的情况不符,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李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货退款并支付高某三倍赔偿金。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