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程甲以分家析产纠纷将张某及张某母亲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张某及张某母亲将属于程某、程甲所享有的安置面积相应的房产份额归还程某、程甲。
经查,张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1月生育一子程甲,2015年12月,张某与程某经本院判决离婚。
张某的父母在密云区某地区原有宅院一处。2013年10月,该宅院拆迁。经查程某于2008年2月将户籍迁入前述宅院。按照拆迁政策,程某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口。另查,按照拆迁政策确定,程某享有拆迁安置面积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称其在涉诉宅院内出资出力建设了南房和西厢房,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且被告均认可涉诉宅院内房屋系张某父母所建,故涉诉宅院内房屋应系张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在拆迁前将户口迁入了涉诉宅院地址内,但迁入时已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故程某不应享有涉诉宅院宅基地拆迁的相应权益。依据该地区拆迁安置政策的文意,回迁时被安置人口可以按照该政策享有以回购价格购买回迁楼房的权益,程某、程甲系回迁协议中明确载明的安置人口,应当享有以回购价格购买回迁房屋的权益,故法院对程某、程甲享有安置利益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最终判决由实际占有拆迁款的张某母亲给付程某、程甲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拆迁政策的确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制定,拆迁利益的分割要立足于具体的拆迁政策。本案中,程某系居民户籍,而农村宅基地要保障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户籍人口的居住权而设立,故不具备被拆迁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亦无法获得相应的因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产生的补偿利益。依据拆迁政策,程某、程甲系被拆迁宅院内户籍人员,符合享有拆迁利益的拆迁政策,故法院裁判时依据拆迁政策确认程某的相应利益,综合考虑程某利益尚不足以分割一套安置房屋及判决后的实际执行问题,最终判决由占有拆迁补偿款的张某母亲给付程某、程甲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