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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作者:曲爽  发布时间:2018-06-14 10:28:32 打印 字号: | |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这些贷款平台包括网络贷款平台以及线下私贷等多种形式,由于贷款方为在校学生,所以将此类借款统称为校园贷。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校园贷即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其中涉及到的利息问题、各种费用支出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利息问题:在这里,首先说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所谓的民间借贷“两线三区”,两线即为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两个分界线,三区即为司法保护区、高息无效区以及自然债务区,司法保护区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利息约定,法院予以保护,如果请求法院判决此部分利息,法院是支持的。高息无效区是指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如果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是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的。对于自然债务区,是指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中间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如果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了此部分的利息,那么是不可以请求返还的。因此,如果利息已经支付了,那么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可以请求返还的,如果没有支付利息,通过法院审判的话,最高支持年利率24%的利息。

手续费、违约金等问题:除了利息,校园贷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很多校园贷看起来利息并不高,但是却需要各种手续费、管理费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关于这些费用,法律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除了利息之外,如果借贷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等其他费用,那么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复利问题: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校园贷还有一个比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利滚利问题,所谓利滚利,从法律的角度称之为复利,简单来说,就是把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在此基础之上计算利息。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可以将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中,但是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