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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他方购买房屋 某中介公司起诉客户“跳单”被驳
作者:唐汉玲 龚满园  发布时间:2018-07-18 09:05:10 打印 字号: | |
  家住密云的孙女士欲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屋一套,最终因未通过该中介公司成交被该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告上法庭。密云法院受理此案。

   中介公司称,孙女士系我公司客户,欲通过我公司购买二手房屋一套,2017年,我公司为孙女士找好房源并约定看房时间,孙女士与我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后,我公司带孙女士看了位于密云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约好当天下午约房主谈,签合同,当天下午孙女士未到。三天以后,我公司发现孙女士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于我公司带孙女士看房当天购买了涉案房屋。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并约定以房屋出售价格的2%作为违约金,现孙女士未通过我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故起诉至法院。

   对此,孙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已经起诉过一次,最终撤诉,再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另外中介公司并没有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涉案房屋并非原告中介公司带其看的,所以中介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系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关于禁止“跳单”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并非独家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即本案所涉房屋出售房源信息并非原告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在此情形下,孙女士有权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现孙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孙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孙女士没有利用原告中介公司居间的信息和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孙女士并不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