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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提示
作者:巨各庄法庭 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06-28 15:23:27 打印 字号: | |

诉讼权利提示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撤回起诉的权利;

2.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 

4.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5.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及提起反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6.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9.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0.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1.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12.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3.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4.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5.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6.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7.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8.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诉讼义务提示

1.依法、诚信诉讼的义务; 

2.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

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4.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5.按规定期限提交证据等诉讼材料的义务,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6.如实陈述的义务;

7.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8.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9.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10.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

11.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及时告知法院的义务;

12.按规定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13.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4.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妨害诉讼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74-193 条之规定,有下列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 15 日以下。

1.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3.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4.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5.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6.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7.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8.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9.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10.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1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1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16.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17.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18.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19.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0.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21.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2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4.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25.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6.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27.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28.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29.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30.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31.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3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