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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看清合同 履行不当可索赔
作者:相颖 高天刘云  发布时间:2018-02-26 10:19:09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月初,刘女士选择到海南旅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为刘女士提供海南自由行6天旅游服务;费用6300元。合同第二条“服务费用包含项目说明”的具体内容有: 1、酒店:某酒店海景房五晚,入住时间1月9日,离店时间1月13日,房间数量1间。签订合同后,刘女士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但当刘女士到达三亚后,却被告知酒店已无房间,需住在旅行社安排的其他酒店内。第二晚和第三晚,刘女士自行寻找住宿。回京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旅行社构成欺诈,并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其损失及额外支出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所签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到达海南后的住宿标准,但旅行社实际未能向刘女士提供约定的住宿条件,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刘女士的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游经营者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许多人选择旅游过年,建议大家应当尽可能与旅游经营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细致,对旅游出发地、游览时间、旅游购物的次数和停留时间等项目要仔细核对、确认。在旅行途中,如果商家单方面、强制性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既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及其他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