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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出台四项举措杜绝“调而不履”现象
作者:杜春武 张成亮  发布时间:2017-04-24 08:47:32 打印 字号: | |
  调解结案在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方面效果显著,但调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近年来也愈加凸显。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2012至2015年的调解率在33.6%至44.9%之间波动,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从9.1%上升至16.7%。为杜绝“调而不履”现象,溪翁庄法庭出台四项措施全面提高调解案件履行率,2016年案件调解率为43.5%,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降低至6.4%,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是强化纵深调解力度,实现案件当庭履行。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尽量要求当事人当庭即时履行,没有履行能力的要求其发动亲戚朋友代为履行。在一起涉及8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积极发动被告表兄代其给付劳务款4万余元,顺利履行完毕调解内容。对于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类型的调解案件,督促当事人庭后立即履行,如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就该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立即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内容及时予以判决。在一起排水纠纷案件中经调解被告同意拆除房后阻碍原告排水的山墙,但要求自己履行,承办法官为避免被告事后反悔,当即与被告到现场将山墙拆除,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其次是引入惩罚性条款,提高当事人违约成本。针对部分当事人实际并无履行意愿,而是企图通过调解方式拖延给付、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形,承办法官在调解时提示当事人要求对方如不按时履行则需支付延期利息或其他惩罚性赔偿,以增加拒不履行成本。

   三是实现案款直接给付,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款直赔机制做法,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权利人的银行账户等内容,要求义务人直接将给付款项打入账户,减轻权利人申请执行诉累。同时,承办法官在义务履行期限截止前及时回访义务人,告知其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按时汇款。该庭调解的多起赡养纠纷案件中直接要求子女将赡养费打入父母银行账户,老人不必每次领款都要到法院办理复杂手续,该项做法受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最后,规范调解主文表述,确保文书可执行性。针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随意性、不规范等弊端,要求草拟调解书时注意规范主文表述方式,杜绝使用“等、约、余、月底、月初”等用词,明确“修剪、移走、拆除”物体的具体量化表述。对于调解主文表述方式存疑的,要求承办法官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听取执行人员意见建议,做到表述准确到位,避免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跛脚”调解书出现。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