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法官讲法
业主财产小区内损害,物业公司赔不赔?
作者:张佳佳 赵颖慧  发布时间:2017-02-14 09:26:50 打印 字号: | |
  何某等系某小区业主。2011年3月,某物业服务企业与何某等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某物业服务企业为何某等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后终止。何某等因财产在小区内受到损害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用,双方无法协商,某物业服务企业诉于法院。

   某物业服务企业诉称:我公司负责为何某等业主居住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何某等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何某等业主欠交物业费,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给付此款。

   何某等业主辩称: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我的车在小区内停放时,四个车轮都被扎坏,事情发生后经调取小区录像,因录像不清楚,不能确定实施人,现在损失问题也没得到解决,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庭审中,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何某提交了车辆被损害的照片。某物业服务企业对何某的答辩意见予以否认,并认为何某应找真正的损害人赔偿损失。经法院释明,何某坚持要求在本案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对何某等业主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何某等业主应按相关的标准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因物业服务具有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的特点,如提供的服务不存在根本性违约,不能构成物业费减免的理由。何某等提出的车辆受到损失问题,因和物业服务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法官说法:

   近些年,因小区停放的车辆被损坏或者被盗而引发的拒交物业费及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物业服务费中明确包含停车费用的时候,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服务中包含安保义务,但是安保义务仅仅是一种防范性德安全服务工作,具体应理解为业主创造安全方便的环境,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而不是指小区的具体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业主对自身财产的保管和安全义务依旧由自己承担。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门卫保安、谋生人出入登记、监控等,那么对于业主的财产损失就不承担责任。业主的具体损失应当由具体的损失赔偿义务人负担。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