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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流转家庭土地收取费用 一家人因分配不公对簿公堂
作者:商美娜  发布时间:2015-07-24 16:34:01 打印 字号: | |
  原告齐甲诉称,1998年,被告齐乙和齐丙以家庭名义承包了密云县巨各镇某村土地。2008年,二被告将上述土地流转给某公司,每年按评估费的5%收取流转费。自2008年至2012年,共计五年,被告齐丙每年收取14141元,被告齐乙每年收取6808元,但二被告只将费用占为己有,按家庭人员计算,原告应分得流转费4987.8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应得流转费4987.86元。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