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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司法廉洁的“人情”怪圈
——从“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说起
作者:徐秀丽  发布时间:2015-07-09 14:53:46 打印 字号: | |
  小王是法院的新招录人员,工作尚不满一年。一天,跟他在业务上有往来的熟人张某求他办点事,让他按照张某提供的电话号码给小王所在法院的一位法官打电话,询问关于张某的案子的判决情况。听到张某的请求时,小王脑海里立即闪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个严禁”规定的第三项: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小王犯难了,他很清楚这个忙不能帮,但又不知如何拒绝张某。小王遇到的这一难题几乎是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会遇到的,这是一道违纪与守纪之间的“坎”,即人情关。

  我曾听说过一句民间俗语:人情大于王法。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赤裸裸地揭示了“人情与司法”的博弈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是无处不在的,人情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的压力和困扰也是无处不在的。有人甚至戏谑地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司法与人情的关系总是这样藕断丝连,斩不断理还乱。徇私徇情裁判的阴影总是笼罩者司法活动,有时候未免让某些大公无私的司法裁判者百口莫辩,感到莫名的委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了“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具体内容,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上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行为种种,不排除是由利诱所致,但有相当一部分是“人情”所迫,或者由于朋友的请求,或者为给领导面子,等等。其实,在“五个严禁”规定出台之前,许多法院工作人员就已经非常清楚: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违反法官职业纪律准则等廉政纪律的违纪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法官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走上徇私枉法的歧途,但是这种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是拒绝自己的亲朋或领导保持司法廉洁,还是以身试法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来二去便恶化成一个司法廉洁的“人情怪圈”。

  这个“人情怪圈”套住了许多人,也将司法违纪行为拖入了“廉政灰色地带”。所谓“廉政灰色地带”是指因人情所迫所实施的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等行为,虽然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却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多发性,很难纠查。一来,这种行为往往基于“人情”所施,不是钱财诱惑而为,一般不留任何物质性痕迹,难以证明;二来,这种行为只要通过一句话或一个简单的暗示便可引发或完成,无声无息地混合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难以发现和捕捉。由此这种行为也最终进入了司法廉政监察的“灰色地带”,常常处于“不纠不举”“放任自流”的境地。常此以往,除法院新进人员有所禁忌外,其他人已经对这一行为现象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并时常以过来人的口吻劝解那些仍处于困惑中的新来者,做人要灵活,要学会“适者生存”,否则便会遭排挤,处世艰难。

  而对这一行为的麻木与漠视则是各种司法腐败行为频频滋生的开端。不可否认,或许起初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动机的确很单纯,就是为了帮朋友的忙或给领导一个面子,出于“人情”。但廉政纪律的心理和制度防线一旦突破,“人情”借口便会逐渐被财、色贿赂等诱惑所取代,最终蜕化成“权钱交易”,以牺牲司法公正以及大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来获取一己私利,填补一道道私人欲壑。有多少名法官,无论职务和级别有多高,都是这样一步步被“人情”拖下水,陷入了“人情怪圈”,放弃了自己的职业操守而沦为阶下囚。由此看来,在司法活动领域,“人情”请托有时候就是一个圈套,就是一剂腐蚀心灵廉洁的毒药。

  如何走出这“人情怪圈”守住廉洁之身呢?很多人将洁身自好的人比作莲花,因为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其可贵之处在于,只有极少数人能做到,由此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所要克服的困难和痛楚也可见一斑。走出司法廉洁的“人情怪圈”如同“莲花出淤泥”,同样是一段艰辛的路程,需要披荆斩棘,忍受误解,遭受冷落,勇往直前才能做到。抛开司法体制改革等宏大的因素不谈,笔者认为,要走出这“人情怪圈”主要还得从自身的意识和行为做起。

  首先,要深刻认识出于人情“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行为的危害性。司法公正是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没有司法独立便没有司法公正。许多人对于“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浅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和轻视心理。他们常常辩解说,只是问一句而已,又没有逼着法官去做什么。从表面上来看,对他人办理的案件的插手过问形式可能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一声简单的询问,殊不知,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句话、一声询问可能已经给案件承办法官造成了“先入为主”的认识偏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误导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判决的作出等行为,是对司法独立的直接干扰和戕害,结果会摧毁司法公正。因此,“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个严禁”规定绝对禁止的行为。而要摒弃这一行为则必须增加对这一行为的危害性的深刻认识和教育。为此,要将“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作为廉政教育必讲的内容,三令五申,逢会必讲,通过日常的宣讲引起所有法院工作人员的警惕和重视,将这一禁止性行为规范牢牢注入每一名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灵魂信仰中。

  其次,要学会拒绝“人情”请托。出于“人情”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很多人总是难以启齿拒绝人情请托。他们怕得罪人,怕失去领导的好感或疏远亲朋关系。司法的公正、职业的清廉或许无法量化,但是与以此种方式换取的领导好感或亲朋情感相比,孰轻孰重还是能够掂量清楚的。更何况真正值得尊敬的领导不会让下属甘冒违纪风险,真正体贴知心的朋友能够谅解和支持廉政之举。当然,“拒绝”也有一个方式方法的问题,尽量不要采用直接、严厉回绝的方式,而要选用既能遵守纪律又不伤及他人颜面的巧妙、灵活方式进行。拒绝他人是一门交往艺术,不仅需要培养勇气,还需要学习历练以及凝聚智慧。只有学会拒绝才能抵制花花世界形形色色的诱惑,只有学会拒绝才能避免陷入司法腐败的泥潭漩涡。因此,应将如何在司法活动中拒绝“人情”请托作为一门独立的廉政学问来研究,作为廉政教育的一门必备课程来教授,以切实筑牢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和思想防线,避免洪洪烈烈进行过的那些廉政警世教育仅仅因为跨不过“人情关”而功亏一篑。

  有人说,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需要与周围的人、事、物保持距离,才能保有神秘感、权威感,也才能实现裁判的独立和公正。我想,法官的这份孤独,不应当仅指偏居一隅的形单影只,还应当包含法官心灵的超然、思想的自由和裁判的独立。因此,走出司法廉洁的“人情怪圈”,不仅仅要冲破“人情”压力等客观外在的诱惑和羁绊,更重要的是必须超脱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个体心中的那份名利贪求和欲念,始终坚持法官的职业道德纪律准则,真正承担起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的神圣职责。
责任编辑:李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