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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建议妥善审理农村地区继承、分家析产类无争议纠纷案件
作者:寻朝兰 张维霞 徐征征  发布时间:2014-05-07 11:23:01 打印 字号: | |
  我院对2014年1-3月受理的涉及农村地区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今年1-3月我院共受理涉及农村地区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106件,其中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案件59件,占比55.67%。此类无争议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关系密切,多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主要事实、涉案标的物无争议,且标的物大多是农村房屋。三是庭审不具对抗性,双方都易接受调解,有的甚至主动提出调解。四是诉讼目的明确,即通过诉讼取得对农村地区房屋主张所有权属的法律文书,并持生效裁判文书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入户、分户。五是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重大工程项目沿线等可能面临拆迁的区域。

  鉴于司法实践中因拆迁补偿引发的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纠纷多发,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权威,我院建议妥善审理上述农村地区继承、分家析产类无争议案件:一是审前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防止虚假诉讼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威慑作用。二是对涉案房屋权属关系及其现状进行全面核查,到现场实地勘查并向镇政府、村委会等调查了解,查明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建造人、建造年月、占地面积等关键信息。三是审判中发现房屋是共有财产的,对共有权利人要征询其意见,对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要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详细记入笔录,如其表示不放弃的,则依法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四是慎重开展调解工作,力戒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急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避免日后因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申诉而造成被动。五是对经查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无相关实体权益,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蓄意串通、捏造证据材料起诉的,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法严肃追究恶意诉讼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铁静